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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费有调整了!
新收费标准4月26日实施
南京市发改委、市房产局联合发布
《关于贯彻〈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关于印发〈南京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修订调整后的收费政策
进一步完善了物业服务等级内容
并将服务等级调整为五级
新的收费标准适用范围为新建普通住宅
即开发商通过招投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
按照新标准执行
现有住宅
仍按已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
建设单位对前期物业服务进行招投标时,物业服务企业列出超出服务等级内的服务项目和具体内容时,可在对应等级最高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但上浮最高不超过20%。
据介绍,此次价格调整仅针对新建普通住宅。接下来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原来的核准,改为备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通过简化程序,减轻物业服务企业负担。
答: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和其他服务费。
答: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业主大会成立后,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非普通住宅、非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答:既有普通住宅小区已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等级及其收费标准等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已经依法通过协议、合同等形式约定的物业服务收费等事项,与国家、省、市规定政策不冲突的,继续按原约定执行。既有普通住宅小区需要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依法按规定程序进行,具体包括两种情况:业主大会成立前——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因服务成本变化或政府指导价标准变动需要调整的,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依法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整;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
答:应当为每户业主一次性免费配置不少于4张出入证(含IC卡等),业主申请多配置或因遗失、损坏需要重新办证(卡)的,可按照补偿成本的原则适当收取工本费。物业服务企业对车辆实行出入证(卡)管理的,应当为停车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免费配置1张出入证(含IC卡等)。因遗失、损坏需要补办的,可按照补偿成本的原则适当收取工本费。
答:应按照“单独列账、以收抵支、收支平衡”的原则,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系统收费方案。业主大会成立后,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相关特殊系统收费方案,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同意后收取,并定期向业主公布收支情况。
答: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和装修单位收取装修人员出入证工本费、电梯使用费等费用。
答:省和市现有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政策,没有房屋或车位空置收费优惠政策,但也没有禁止物业服务企业对房屋或车位空置收费进行优惠。普通住宅小区已经依法通过协议、合同等形式约定的物业服务收费等事项,与国家、省、市规定政策不冲突的,继续按原约定执行。如果合同中约定了房屋或车位空置优惠政策,物业服务企业需要继续履行。
答: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其物业进行室内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清运公司清运,并承担清运费用和处置费。物业服务企业不能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装修管理费。
答:按照《南京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答:改变用途用于经营的普通住宅,其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经营者协商确定,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来源: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